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新加坡商大華銀行台北分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1. 蒐集之目的:
    (1) 業務特定目的暨代號:
    1. 存匯業務:
      022外匯業務;
      035存款保險;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票據交換業務;及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
    2. 授信業務:
      022外匯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11票券業務;
      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徵信;及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
    3. 外匯業務: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及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4. 有價證券業務:
      111票券業務;
      044投資管理;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及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
    5.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電子金融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

    (2) 上開業務之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1. 040行銷業務;
    2.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 060金融爭議處理;
    4.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5.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6.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7. 091消費者保護;
    8.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9.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0. 136資(通)訊與資料管理;
    11.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2.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及
    13.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除前揭共通特定目的外,依據法務部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詳細說明為處理與提供您與實際與本行各項往來之業務、帳戶或服務,可能涉及之特定目的及代號如下。但實際蒐集之特定目的,仍以本行與您實際往來之相關業務為準:
    1. 025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保護處分、犯罪被害者保護或更生保護事務;
    2. 031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
    3. 032刑案資料管理;
    4. 037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5. 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6. 078計畫、管制考核與其他研考管理;
    7. 081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
    8. 109教育或訓練行政;
    9. 113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10. 116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11. 122訴願及行政救濟;
    12. 129會計與相關服務;
    13. 150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
    14. 173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
    15. 176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6.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及
    17. 遵守與配合全球打擊恐佈分子調查與美國經濟制裁、美國稅務申報。
  2.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之國家或地區及城市、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稅籍編號、護照號碼、駕駛執照號碼、資產與投資、收入所得、存款儲蓄、財務狀況、貸款紀錄、工作職稱、住址、連繫地址、居住國家或地區、相片、電子郵件地址、金融機構帳戶號碼等等,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契約書、交易文件內容或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等。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中華民國、本行總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與中華民國簽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所在地或國際組織所在地。
    3. 對象:本行、本行總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行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行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我國或外國法令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與中華民國簽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4.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5.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